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房客自殺房東可求償




社會大眾對「凶宅」都存有嫌惡畏懼心理,因此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凶宅會造成房子的價值減損,如果房客在租屋處內自殺死亡,自殺事件會讓房子成凶宅,但是因房客已死亡,房東屋主應如何求償? 法院最近判決幾件此類的案件,歸納起來,房東屋主可以求償的對象包括:租屋者(即簽租屋契約的承租人);如果自殺的房客是未成年人,可向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如果房客是成年人,則向其繼承人求償;如果租屋的是公司行號,員工在屋內自殺,可向僱主(公司行號的老闆)求償。


未成年房客自殺應由家屬賠償案例之一,就讀大學一年級的林姓大學生,因生父不詳、母親離家,自幼由外祖父一手帶大;為了就學方便,由阿姨出面在台北市租下一間套房,讓他居住,他後來因情緒低落,竟在租屋處燒炭自殺死亡。莊姓女房東認為房子因林男自殺而變成凶宅,房價大跌,訴請法院要求林的家屬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自殺行為為社會所不贊同,更被視為不孝行為,顯然違反善良風俗。林姓大學生自殺,因此造成房屋成為凶宅,日後難以出售,其死亡與房屋價值跌落,有因果關係,判決林的阿姨(出面租屋者)及死者的外祖父(法定監護人)各給付莊姓屋主一百八十多萬元。

判決並指出,這棟房屋雖然尚未出售,但因有人在屋內自殺,價值減損之損害已具體發生,損害已經造成,被告不得以「房子尚未出售即無損害」來抗辯。


員工自殺應由雇主賠償

案例之二,高姓女子與萊爾富超商簽訂租屋契約,將其台北市的房子出租萊爾富公司經營便利商店,萊爾富公司再將門市交付其加盟商魏姓女子經營。魏姓女子僱用的陳姓員工於二年前值班期間,在該店內上吊自殺身亡,使高姓屋主的房子成為「凶宅」。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萊爾富公司向高女承租房屋作為加盟店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該屋。而魏姓女子所開設的商行因加盟萊爾富公司,而取得該加盟店之經營權,陳姓員工是受僱人,擔任加盟店門市人員,陳的故意或過失行為,魏姓女子的商行應負同一責任。

陳於辦公室內自殺,使該屋成為凶宅,萊爾富公司及魏姓女子所開設的商行應負未盡善良管理人保管義務之賠償責任,判決萊爾富公司及魏姓女子所開設的商行應各賠二百五十萬元給高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